15楼财经 | 市场监管总局拟规定:平台不得要求经(2)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起草过程中,有意见认为不允许平台删除消费评价的规定没有考虑恶意差评以及侮辱诽谤等不良有害信息的删除需要。经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起草过程中,有意见认为不允许平台删除消费评价的规定没有考虑恶意差评以及侮辱诽谤等不良有害信息的删除需要。经研究认为,这一问题在《电子商务法》第39条有明确要求,“不得删除评价”的规定并未附加任何除外情形,其旨在将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全貌呈现出来,以充分实现信用约束的制度功能。相关专家学者和企业所提到的恶意差评以及侮辱诽谤的不良信息的删除权,在实践中面临平台经营者难以判断和证实是否恶意、是否不良的重大操作问题;另据了解,实践中平台内经营者因评价不实等申请平台经营者予以删除的,最终实际删除的比例不足5%。因此,对于平台经营者删除评价权限的问题,我们坚持审慎对待,规定了平台对消费者评价中包含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可以依法予以技术处理。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2日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欢迎广大公众提出意见,并于2020年11月2日前反馈至市场监管总局:一、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 蔺丽爽
文章来源:《财经研究》 网址: http://www.cjyjzz.cn/zonghexinwen/2020/1021/5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