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贷、理财广告如何规范发布?《金融广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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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1月9日,由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央行上海总部等部门联合指导,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
11月9日,由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央行上海总部等部门联合指导,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上海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上海典当行业协会、上海市担保行业协会、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上海市商业保理同业公会等金融行业协会共同发起制定的《金融广告发布行业自律公约》正式发布。
《公约》的发布是贯彻落实上海多部门近期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广告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重要举措,也是构建“主体责任落实,行业自律规范,处罚震慑有力,监管协同高效,社会共治和谐”的金融广告治理格局的重要组成。金融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自治等各方共同努力。《公约》的发布,将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金融广告发布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广告发布活动,保护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业务发展,维护社会和金融稳定,上海市各金融市场经营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市市场监管局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广告监管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经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严格执行。
第二条强化自律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市市场监管局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广告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的广告发布活动规则。
第三条金融广告应当真实、合法、诚信,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金融广告内容应当与市场经营主体所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载明的经营范围保持一致,广告中所涉及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必须按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并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五条金融广告应当引导受众理性投资,不宣扬无节制消费和奢靡生活方式 ,不诱导受众接受不适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六条严格确保金融广告的内容真实性,不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欺骗和误导受众。不对过往业绩的内容作夸大虚假或误导性表述,不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客户。业绩信息的表述需满足连贯性要求,不片段式提取业绩信息,参考期限和来源应予以明确,并包含“过去的业绩并不代表未来的收益率”的警告内容。表述总体业绩要说明佣金费用和其他手续费的影响,模拟过去业绩应包含“模拟过去的业绩并不代表未来的收益率”的警告内容。
第七条不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做出保证性承诺,不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投资咨询广告不宣传“帮你解套”、“跟庄”、“涨停”、“稳定获利”等内容。
基金销售广告不宣传“历史买入,持有至今正收益”、“历史100%兑付”“爆款产品已超募集金额”等内容。
第八条明示相关风险及责任承担,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有合理提示或警示,并显著标示诸如“投资有风险”等字样。
警示免责类信息标示应当显著且均衡,有效传达关键信息。视频、音频广告的播放时间和速度应足以使受众清晰完整地阅读理解。
限制消费者权利和加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应当通过足以引起注意的特别标示做出说明。
在产品或服务免费或者少量收费情况下,不隐瞒费用减免的条件、期限和第三方收费等情形。
银行发布代销产品广告不得与自有产品相混淆,应显著标示合作机构名称,并声明“本产品由XX机构(合作机构)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发布理财类金融产品广告不得与存款类金融产品相混淆,不得交叉展示。
第九条贷款类金融广告应当遵循审慎审查、风险防范原则,内容符合下列规定:
(1)不发布“大学生可贷款”、“凭身份证即可贷款”、“信用黑户也可贷款”等虚假承诺内容;
(2)不发布向未成年人发放贷款的内容,助学贷款应当遵守教育与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文章来源:《财经研究》 网址: http://www.cjyjzz.cn/zonghexinwen/2020/1110/663.html